不管是人事代理還是勞動代理,掛靠社保的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過去一些年的時候,確實有很多掛靠社保的情況。但是隨著我國勞動保障體系和社保制度的越來越規范,這樣的行為已經明確定性為違法行為,甚至還涉及違法犯罪。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8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有人說掛靠社保怎么會欺詐和偽造證明材料呢?
首先,我們可以看一下各地的就業手續。辦理參保手續的前置條件是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就業備案登記是要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國家保障勞動者的一項重要依據。不辦理就業手續是無法參保的。
有人可能跟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辦理就業登記的時候,卻選擇停保了有關信息,這不是欺詐是什么?簽訂勞動合同,更是欺詐行為了。雙方明明不會提供勞動,也不會發放工資,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怎樣有效呢?這都是屬于欺詐或者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參保資格的情況。
騙取參保資格為了什么?不就是為了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嗎?有人說個人參保繳費也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啊?那為什么不按合法的途徑來呢?
多數人通過掛靠社保的行為主要是為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違規領取失業金待遇。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一些地方不允許外地戶籍人員參加當地的靈活就業社保。國家已經明確要在今年9月份以前出臺有關政策,落實外地戶籍人員在就業地參加靈活就業社保。

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戶籍限制,確實會對一線城市的社保積分落戶、子女上學等情況產生重大影響,相應的影響都是一連串的。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21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就包括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還明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20年6月份,北京市醫保局、市公安局聯合通報了2起虛構勞動關系騙保案例,有關負責人或經辦人員19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拘留或批捕。近日,有關判決結果公布,經法院審判,主犯最長的獲刑三年半。

未來國家將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參保的門檻會越來越低的,最好不要冒著風險掛靠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