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原因漏繳社保八個月導致延遲退休,可以勞動仲裁嗎?我認為,緊迫的問題不是勞動仲裁的問題,而是怎么做好善后補救并恰當處置的問題。
很顯然,因公司原因漏繳社保八個月,導致延遲退休木已成舟,這個鐵的事實明擺在那里,也已無法改變與挽回。況且是非曲直清清楚楚,一目了然,此時提出勞動仲裁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再怎么折騰延遲退休也不可能推倒重來呀?
我認為,在此時應冷靜思考,直面現實,實事求是分析和解決問題,才是穩妥與正確的選擇。當務之急應是,先將公司漏繳八個月的社保費用及時補繳。與此同時,再根據延遲辦理退休手續的時間長短,以及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具體情況,再酌情考慮如何恰當處置的問題。
總之,假若延遲退休很短暫,可由公司出面溝通協調,是否可從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部門撥付發放養老金。如果不能按照本人退休生日的次月開始撥付發放養老金,由此給當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公司予以全額補償,就在所難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