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應該誰來做有點問題。應該投保人來做。
最直接的邏輯就是你想來買保險,保險公司給你介紹了產品,看叻條款、投保告知、健康告知,你一項項簽了字,結果說盡管我簽字了,但是我其實并不知道這說的是什么,但是我也不問保險公司,也不問我的醫生,就是強行簽字了。那……似乎不大合適。
保險公司不是可以查到所有就診記錄嗎?
可以,但
有些是客戶授權之后才能進行的,不然你只是來買個保險而已,我直接查出來你過去15年醫療記錄,還不需要你的授權你不是要嚇死了,咱們社會就這么沒有個人隱私的嘛。
你以為這些不要錢的嘛?我就給你賣個沒多少錢的產品,小本生意,還做這些盡調,這些個成本都算在保費里你肯接收嘛?
隨便貼個文章看看保險公司怎么知道這些醫療信息:元保提醒:理賠時,保險公司是怎樣查到我的就醫記錄的?1、網絡查詢醫療記錄2、走訪醫院3、面訪4、委托第三方調查
大生意(保額超過核保限額的或保費超高的產品)會觸發線下健康核保和財務核保,例如要求到指定機構體檢,或者提供銀行流水、資產整明之類的。
既然如此是否是保險公司失察的責任呢?
首先這個既然如此有毛病,上面說過了不是如此;
其次不知道就不失察。但是假設保險公司知道了你沒如實告知,并且知道了不處理,這就是失察了,并且處理是有時效的,30日。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客戶又不懂什么是應該告知的什么是重要的,不記得不是也很正常?
不正常。
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有明確的投保告知/健康告知需要客戶簽字確認,不存在不知道需要看什么。不懂的話可以問銷售人員/保險電話客服。如果都不肯干,然后強行簽字買了,那就是對自己不負責任,那如果理賠的時候發現真的因為未如實告知的項目導致理賠也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通常如果未告知的項目和理賠原因沒有關聯的話不影響理賠,適用保險法第16條里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比如投保了一款綜合保險,保障意外和重大疾病,然后因為意外死亡,但是投保人投保的時候沒有如實告知得了糖尿病,那不影響意外險的理賠。但是是否可以追繳重疾差額?或者認定重疾自始無效?這個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