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職工長期患病是客觀存在,在如何處置上有多種路徑與方式方法可以選擇。比如,申請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患者本人自動辭職,單位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等。
十分清楚,此職工因長期患病己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到單位上班,這已是木板上釘釘子。據此客觀情況,所在單位應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有利于患病職工的路徑與方式較為妥當,即可以優先考慮辦理病退手續問題,因有法定辦理病退手續的政策規定可以遵循與選擇。
如果此職工進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順利過關,那因病辦理法定病退手續,就水到渠成,順理成章了。如果本人年齡達不到辦理病退手續的男50周歲、女45周歲的,可考慮退而求其次,進而辦理因病退職手續,也應該是一個不錯的選項。
從此題目的陳述情況分析,職工因長期患病已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到單位上班,所在單位面對這一特殊情況,在如何處置上出現了些許的迷茫與糾結。此題問所發出的關于處置取向的政策咨詢,是慎重處理的負責精神與耐心的集中反映。
總之,所在單位在優先選擇辦理法定病退手續,患病職工若因勞動能力鑒定,達不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且對本人已用完因病超過治療期的有關優待照顧政策后,再考慮與該患病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問題。采取如此步驟與操作方法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在處理方法上循序漸進,留有余地,是人性化的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