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身故賠償保險金,是屬于受益人的財產。所以需要看這筆債務是否需要受益人承擔。如果受益人也是這筆債務的責任人,那么就可以用于清償債務。
保險金清償債務涉及很多細節,需要具體分析。
一、投保人的債務
保險賠償金是屬于受益人的,所以投保人的債權人不能要求使用保險金進行還債。也不能強制要求投保人退保,用退保金還債。這就是經常聽到的保險避債的由來。
但是,保險的避債作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投保使用的資金是合法的。
如果投保人拿了臟款、受賄款等違法所得去買保險,借此逃避懲罰。或者有些人為了避債,故意轉移資產購買保險。這些都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可以強制退保。但是退保仍然只能退還現金價值,而不是按保費或者保額退。
二、受益人的債務
如果債務是受益人的,那么保險金在賠償后就是受益人的財產。這筆財產當然可以用于清償受益人的債務。
但是,這也要搞清楚一點,那就是這必須是在保險金賠償后。如果是壽險,那么就是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公司才會賠償保險金。在沒有達到保險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給受益人,用于受益人還債的。
還有就是,保險的退保金是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所以,如果在賠償金理賠前,如果是受益人的債務,這個保險跟受益人半毛錢關系都是沒有的。
還有,如果是醫療險保險金或者重疾險保險金,保險的賠償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這種救命的錢也是在保證救治的前提下才會用來清償債務。
三、壽險有些情況不賠
壽險不是任何死亡都賠的,比如2年內自殺不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不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不賠等等。所以,如果想使用保險賠償金還債,不要觸犯底線,否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