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況不合法,不合理,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的。
按照銀銀監會的要求,銀行作為貸款方在給客戶辦理貸款時,不得搭售保險或者理財或者購買貴金屬之類的產品。但是這些規定往往流于形式,最終有多少效力,后續監管問題根本沒有人來監管和約束銀行的行為。
現實中確實是存在的,作為資金需求方的我們,根本沒有討教還價的余地。按規定你是可以投訴,但是后面銀行不放款給你,不批準貸款給你,你損失的時間。而且很多購房合同中都寫明了,房貸下不來,定金是不退的,這個又是幾萬甚至是幾十萬的損失,這樣權衡利弊一下,絕大多數人都會默默忍受的。
就拿筆者的朋友來舉例,在XX銀行辦理房貸,銀行工作人員直接和他說,辦理貸款必須要搭售一份理財保險,要20萬元,10年后可取。買了這份保險,貸款利率可以打9.5折,還會加快放款速度,否則的話就要等,等多久就不知道了。筆者的朋友最后經過一番權衡后,還是忍氣吞聲買了這份搭售的理財保險,現在過去5年多呃,還沒有等到可以取出來日子。
綜上所述,這樣的情況不合法,不合理,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