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貴港公積金提取新細則
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簡化業務辦理流程,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個貸落實《通知》的實施細則,自通告之日起實施。
一、提取方面
繳存職工發生住房消費,本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經所有權人同意并出具證明)的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1.發生住房消費的職工須繳存有住房公積金;
2.本人住房公積金余額不足的,才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夫妻雙方,下同)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3.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積金需經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并出具關系證明。
(二)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
3.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4.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人與發生住房消費的繳存職工的關系證明(包括戶口薄、結婚證、戶籍證明以及村委會、居委會、司法部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5.住房公積金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材料;
6.發生住房消費的相關材料。
注:“發生住房消費的相關材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因發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所需的相對應材料。
二、個貸方面
(一)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戶,單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最高額度從原來的35萬元(人民幣,下同)提高到40萬元。
(二)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還款額和其他所有債務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非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款額以及擔保、抵押、質押等支出在內,下同)后,仍超過購房地基本生活費標準(以家庭戶為單位)的,月還款額和其他所有債務支出之和與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照60%計算。基本生活費標準可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