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初推出,但是主要是為了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引導職工住房觀念轉換,解決長期和穩定的住房消費資金來源這一難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廣大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購房、租房等
除此之外,住房公積金還有以下用途:
第一,住房裝修。如果繳存者是本地居民、有房屋產權證明、住房裝修合同及相關資料和良好的信用,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進行房屋裝修。
第二,用于給子女購房。但是有適用條件:一,繳存者子女在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二,繳存者子女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三,繳存者子女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第三,繳費者被納入低保或特困后提取。如果繳費者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繳費者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被納入低保或特困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第四,治療重大疾病。如果繳費者及其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公積金的具體用途和使用條件大體如上所述,不過具體的實施細則在不同的地方會有所差異,公民可以到當地政府民政部門或當地公積金網站上去了解辦事指南和政策法規,來合理運用自己的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