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職工必須在當月內由企業(單位)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可以在當年的7月至12月內由個人直接繳納;
城鄉居民在當年的11月到第二年的2月由個人或居委村委協助繳納。
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及《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明文規定。
對于企業(單位)職工延遲繳費時間的,企業(單位)要按天承擔萬分之五、個人要按天承擔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這也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若干規定明確的。
同時還要承擔延期后的銀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