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確實很尷尬,一些地區執行的是50歲,但是很多地區執行的是55歲。
55歲是有國家文件依據的。2001年勞動部出臺了關于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和女性農村合同工,退休年齡是55歲。
但說實話,這個文件出臺的有些晚了。畢竟我國在2001年的時候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展很快,經濟快速發展。各種社會新型群體也出現的差不多了,很多地區都陸續開展了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工參保。關于退休年齡政策,絕大多數地區都執行的是50歲規定,參照1978年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有關規定中,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齡確定的,女同志50歲退休。
但實際上1978年的文件歷史背景比較深刻,除了工人就是干部,并沒有對社會群體進行更好的劃分。
2001年勞動部出臺文件的時候,參照的是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當時國家規定女性職員屬于55歲退休的范圍。不過在1978年文件中并沒有這一類群體了,只有干部身份。
當時勞動部考慮到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和女性農村合同工,多數從事的生產工作崗位并不是特別長久,或者說工作崗位并不是生產工作崗位那樣的高體力勞動,因此參照的是更為靈活的職員退休年齡,女同志55歲。
2000年之后,我們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勞動力市場也是日新月異的改變。很多失業下崗職工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后,就導致了身份的改變。靈活就業人員到企業就業之后,也涉及到是否按照企業職工退休的有關規定。
一些地區堅持的是在企業工作滿10年就可以按照企業退休年齡50歲辦理退休,也有一些地區主要還是堅持身份認定按照55歲退休。
所以,這個問題很難有答案,具體還是以當地地級市的文件標準來執行的。一般是必須在企業工作滿10年以上,而且有相應的檔案材料證明,才可以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