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納養老保險的情形,那么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作為企業單位,只要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交納社保,很明顯交納社保,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是依法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繳納社保待遇,如果說拒絕繳納社保待遇,那么就是屬于違法行為。
當然這種情況作為企業單位來講,那么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如果說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要求企業來進行補交,那么企業單位在補交社保的同時,可能還會收到一筆罰金的費用,所以說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承擔這樣的風險也是得不償失的。
那么我們就應該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程序關系的時間去給員工交納社保,并且從2019年開始社保稅改以后,那么我們的社保稅務部門開始征收,實際上它的征收力度相比之前是比較大的,因為稅務部門在全國的征收力度都是比較高的,所以說這樣一來作為企業單位來說很難逃避,不給員工交納社保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