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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具體如何?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根據《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8]89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房改辦等部門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150號)和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1998]278號)等文件規定,為做好省級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合理、民主決策的原則。
(二)堅持國家、集體、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在不過多增加各方負擔的條件下,實現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轉變,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機制。
(三)堅持分配機制轉換和現有住房資金轉化的原則。將住房建設、經營、消費等環節的資金集中起來合理使用。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
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省級機關單位在編的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中無房職工以及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所謂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沒有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住房、沒有參加集資建房和沒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職工;所謂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之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三、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和發放標準
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和逐月發放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補貼方式及補貼標準。
1、一次性補貼方式。1998年11月30日是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標準的職工,實行購房時一次性計發購買補貼和工齡補貼的辦法。(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購房補貼在購房時一次全額發放;(2)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由職工與所在單位簽訂貸款協議,在今后工作年限內逐年均額由新調入單位或職工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原單位,如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的,還應將款項上繳財政部門。
2、一次性補貼的標準。
(1)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每平方社建筑面積補貼額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為610元。
(2)購房補貼面積指該職工的職務(職稱)和級別所對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一般干部、職工為75平方米
科級干部為90平方米
處級干部為110平方米
廳局級干部為135平方米
(以上面積為建筑面積)
目前按職工1998年11月30日是前的職級計發購房補貼。
(3)購房補貼由購房職工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分別計發。無房職工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全額計發購房補貼;住房面積未消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新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購房補貼,其已購公房面積數以產權證上數額為準。
(4)工齡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購房職工發放工齡補貼。工齡補貼額按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補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購房補貼面積四項之積計算確定。職工家庭負擔價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1998年度到2000年度職工家庭負擔價為每平方社建筑面積1180元。
(二)逐月發放補貼方式及標準。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補貼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基數同繳存公積金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住房補貼率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職工住房補貼額隨著職工住房補貼基數和住房補貼率變動而逐年調整。
1998年度住房補貼率為16%(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月平均工資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計算。三資企業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以上標準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內執行。2000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住房補貼率仍為16%,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四、住房補貼發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單位進行住房普查,制定購房補貼實施方案。單位必須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基礎上,根據本意見要求,依據房改政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購房補貼實施方案,經職代會或相關會議討論通過、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
2、購房職工申請。擬購房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購房補貼申請,填寫《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住房情況表》(表四)、《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表三)。
3、單位審核。單位對職工申請進行審核,編制《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清冊》(表二),填寫《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審批表》(表一)報其主管部門審核,連同審核后的購房職工填寫的《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表三)、《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住房情況表》(表四)報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
4、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省直機關房改辦依據房改政策規定審核單位所報材料。行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購房補貼申請審核批準后,機關房改辦將有關材料報省財政廳審批。
5、購房補貼的提取使用。購房職工須提供經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身份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申請支取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帳戶。
(二)實行逐月發放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當年新參加工作人員的情況,向省直機關房改辦提出申請,并領取《省級機關職工逐月發放住房補貼開戶審批表》(表五,以下簡稱《審批表》)和《消炎片級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繳存清冊》(表六,以下簡稱《清冊》)。
行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將填寫的《審批表》(附《清冊》)經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核并簽注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中心 )辦理開戶手續。(以后年度新分配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仍需經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將填寫的《審批表》(附《清冊》)報省人事廳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 中心 辦理開戶手續。
省屬企業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將其下屬單位的《審批表》(附《清冊》)統一收集后,一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 中心 辦理開戶手續。
2、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將職工逐月補貼匯繳到 中心 在銀行開設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補貼明細戶。逐月住房補貼的繳存、支取、轉移手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發文)。
五、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一次性購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1、行政、事業單位的一次性購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決。其來源有:單位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歷年用于購建職工住房資金結余;省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其它可用于發放購房補貼的資金。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購房補貼在原住房資金和福利基金等項目中死去,不足部分經財稅部門核準后,在成本中列支。
2、行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職工無房和缺房情況,以及住房資金的籌集狀況,編制住房補貼申請計劃,報省直機關房改辦,由省直機關房辦匯總后報省財政廳。住房補貼的發放,先用單位籌集的補貼資金,不足部分由財政從省級財政住房補貼基金中撥付。
(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的管理。
逐月發放住房補貼由各單位編制預算列入職工工資渠道解決。按公積金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六、其他
(一)請各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購房補貼發放和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管理。
(二)單位要建立相關檔案和會計帳冊,記錄購房補貼發放、借支情況。
(三)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一鎰性購房補貼標準可在政府政策的統一指導下,按照經濟效益優先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制訂。
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江蘇省省直機關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