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臨時工20年沒簽合同,沒交社保該咋辦"的問題?建議依法這樣辦吧。
一是書面申請單位依法認定為長期合同工,并繳納社會保險。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社會保險的時間依據2015年1月3日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時間是2014年1O月1日。因為你父親屬公安局的臨時工勤人員,不能享受公安干警的警銜、工資、福利待遇,也不能享受公安干警的視同繳費待遇。但你的父親是公安局的臨時工勤人員,且工作了20多年,這在事實上與公安局形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你的父親只有一條路可以解決自已的社會保險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認你的父親已經與形成了長期勞動合同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也可以幾年一簽。但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你的父親正好符合勞動法關于長期合同工的法律規定,所以建議你的父親書面申請公安局黨委,依法認定你父親與公安局的長期合同工關系。證據就是你父親每個月在公安局領工資的工資條和公安局近20年開工資的的工資表的會計憑證。公安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司法機關,懂法律,懂規矩,會依法辦的,且這筆錢是由財政資金解決的,不難。
二是假如公安局不予解決,建議向公安局的直接上級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這也是法律程序,屬行政復議程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制約。在一般情況下,上級公安局會責成下級公安局依法辦事的,尤其是對于本系統工勤人員,都是格外開恩,照顧有加的。
三是假如上級公安局行政復議駁回,再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你與公安局的勞動關系是否承在20年的勞動關系。這里邊的唯一法定證據就是公安局連續20多年給你開資的工資條和財會工資表。在一般條件下,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設在縣以上人社局)裁定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制約,原所在單位必須依法執行。萬一公安局還不執行,就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約。假如公安局還不執行,當事人就可以以刑事自訴的方式起訴公安局領導"拒不執行法律判決罪"。
總之,為了比較穩妥地打贏這場官司,建議你的父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把你父親在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事實,由你的父親提供現在持有的工資條和公安局20多年的工資會計憑證,由公證處依法事先做一份公證書,由法律認定20多年存在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對于你的父親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