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最初是屬于用人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并沒有強制性。
后來由于企業改制等原因,很多企業早已經不執行了。現在已經基本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了。
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這就是我們最初住房補貼的來源。
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住房分配。作為獨立主體的企業理論上要把住房貨幣化的補貼發到工資里,但是結果可想而知。
當時規定,一套建筑面積60平米的經濟適用房的平均價格和雙職工家庭的平均工資收入比在四倍以上的地區才可以發放。
住房增量補貼,是指將國家和單位每年用于職工用住房建設投資的各種隱性支出轉換來的資金補貼給職工,用于住房消費,這屬于改革性津補貼的內容了。
具體標準經過多次歷史變化,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而且各地標準都不相同。有的能夠達到40%。
云南楚雄州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人均養老待遇達到5808元,其中統籌外支付的養老金和住房補貼等待遇達到了1800元。
退休事業人員仍然是享受這一部分補貼的。各地還有一些叫做提租補貼,住房租賃補貼,物業補貼等各種分化而來的補貼政策。
青島市企業退休人員,也是享受一部分補貼的,其中房屋補貼是兩元。這個房屋補貼可能跟住房補貼差得有些遠。
有些時候,對比起來真的很無奈。深圳市的房改住房補貼,每月是2400元到4600元。
像杭州市是退休固定價格補貼,應該包含了很多補貼內容。
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住房補貼,仍然是由原單位在統籌外發放。而企業退休人員一般包含在養老金內,但是標準是相差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