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問題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職工在工作中遇到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抓緊向工傷認定部門申報,經相應行政部門確認是否屬于工傷。
職工是否屬于工傷,并不是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單方面認為就可以的,必須要經過法律的行政確認程序,確認雙方法律關系,然后大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待遇。
如果確定屬于工傷,工傷認定部門會向申請認定單位發放工傷認定結論書,承認雙方的法律關系。然后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工傷認定結論書一般有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在停工留薪期以內,用人單位要按照職工的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可能覺得不公平,因為工傷是難以預防和控制的,但是還是用人單位做的不到位。安全生產是用人單位的首要責任,用人單位因為生產而產生的事故,必須要承擔責任的。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做為強勢部門承擔一定的義務也是應當的。
當然,治療費要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了。
當職工停工留薪期結束以后,也就是職工治療完畢以后,職工有一次免費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會,相應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工傷職工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需要自己負擔費用。
根據勞動能力的鑒定結果,我們還有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是傷殘10級,可以領取7個月本人工資的待遇。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傷殘每增加一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會提升2~3個月的本人工資,一級傷殘是2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的工資既不是本人的繳費基數,也不是本人的實際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
如果職工鑒定屬于1~4級傷殘,是直接要退出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直至退休。他們不需要用人單位發放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會給予其一定比例的本人工資的傷殘津貼待遇。相應的傷殘津貼,每年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變動情況由人社部門統一公布調整。一些地區還專門設置了最低傷殘津貼標準,比如上海市2019年1~4級傷殘津貼最低標準,是每月7044、6599、6195和5810元。
五六級傷殘的職工,非本人申請不得解除勞動關系。7~10級職工,職工本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只要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是由各省市自己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確定的。比如山東省10級傷殘,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是4個月的醫療補助金加8個月的就業補助金。畢竟工傷以后很多職工對單位會有所怨念,離職也是比較正常的。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或者就業補助金,在距離退休不足5年時會按比例遞減,退休時就不再發放了。
所以,我們遇到工傷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有工傷結論了,我們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了。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