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正確的說法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繳社保。
我們平時在日常生活中確實會經常遇到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很多人都知道法律規定必須要繳納社保,究竟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實際上是說,繳納社保既是勞動者的責任,也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單方面申請不繳社保也是不允許的。
第二,《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有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主要涉及的保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項,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用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那么就是用人單位違法了。這樣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的社保部分不得轉嫁勞動者承擔。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時為職工繳納社保,需要承擔每日5/10000的滯納金,《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還規定,滯納金不得轉嫁勞動者承擔。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失業金等待遇。
所以,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都要求用人單位給繳納社保。可是用人單位就是違法怎么辦?勞動者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征繳部門投訴企業的違法行為。
經查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應當責令企業改正,要求補繳社會保險。不過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指勞動監察大隊,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也沒有被勞動者投訴舉報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一種持續的行為,那么自用人單位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有效期。比如說,用人單位沒有給繳納社保,這一行為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持續時,單位是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如果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開始給職工繳納社保,這種違法行為就終止了。也就是說,2018年6月以前已經終止的違法行為就無法被維權了。
不過,2017年人社部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5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提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承擔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在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1款二年的追訴期投訴后,一般也應按程序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要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交欠費的問題發生。
也就是說經辦機構應該有責任追繳社會保險費,不受兩年有效期的限制。比如說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都完全沒有對清欠企業社會保險費設置追訴期。
所以,我們一般在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時候,最好首先是跟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在維權時效內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超出有效期的,一般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向社保經辦部門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