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現實比虛構更魔幻。
昨日,一則“男子買3000余萬保險后普吉島殺妻”的消息引發人們關注。如此惡劣的事件在生活中一再發生,人性的虛偽和殘忍讓我們這些旁觀者不寒而栗。

在此事件中,天津男子張軼凡在幾個月的時間里,陸續為妻子購買了十幾份保險,保險金額高達兩三千萬。他將妻子身亡后的受益人設為自己,然后將其帶至泰國普吉一家別墅酒店殘忍殺害,后偽造現場向岳父母謊稱妻子溺亡。
11月4日,受害者家屬在家中尋找到四份保單,全部為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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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陽光保險集團合同,購買于2018年9月22日,保額666萬元;
一份太平洋保險合同,購買于2018年9月6日,保險金額100萬元;
一份同方全球人壽合同,購買于2018年9月5日,保額800萬元;
一份復興保德信合同,購買于2018年6月20日,保額150萬元。
據調查,張軼凡總計購買壽險達18份,保額共計3326萬。

目前,天津警方已回應:該男子涉嫌詐騙已立案。有網友問,為什么是涉嫌詐騙立案,而非謀殺罪?
因為根據程序,引渡的前提是需要國內警方予以立案,但國內屬地派出所表示,因嫌疑人不在國內,案發現場也不在國內,他們無法以故意殺人立案,最終以死者父親被詐騙為由立案。

其實,殺妻騙保的事件已經不是首次進入公眾話題,去年,江蘇就有一起類似的事件。
罪犯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其妻子廖某某)死亡,并且喪失保險受益的權利。而廖某某家人認為,他們具有保險金的繼承權,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險公司對一份人身意外保險進行理賠,但遭到拒賠。
那么,“殺妻騙保”,保險公司還應不應該理賠?

針對該案件,法官認為,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涉案保單的投保人。
首先,保險合同系書面合同,應以書面記載為準。本案中,保險單明確記載投保人為廖某某,又因為本案系網上投保,保險單內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網上填寫的內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記載的投保人亦為廖某某,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合同書面記載,投保人為廖某某。
其次,根據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來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梢?,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而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為受益人亦可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法院因此確認,涉案保單的投保人為被害人廖某某。此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系廖某某,李某作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廖某某死亡,喪失受益權。

保險本身是非常死板的東西,以文字的形式確認下來,并以法律作為支撐,而其中最大的變數就是人。
保單是人們用來規避風險的“港灣”,卻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企圖騙取錢財,這種行為令人發指,也令人心寒。
目前,張軼凡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